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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智慧民航|《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打通“无人飞行”大循环

【视频】智慧民航导刊(制作:李佳为)

6月28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的第一部专门行政法规,《条例》规范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有关活动,旨在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秉持安全第一、服务发展、分类管理、协同监管的原则,《条例》根据重量、飞行高度、飞行速度等性能指标,将无人驾驶航空器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五个类别,在设计生产、操控人员要求、飞行空域划设、飞行活动等方面对其提出要求。

《条例》对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操作人员提出了哪些要求?将如何规范空域划设和飞行活动?本期《云中焦点》邀请专家畅谈《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以及怎样统筹行业安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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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无人机工作委员会主任

孙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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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航空电子电气学院

(无人机学院)副院长、教授 周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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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运输所

通航室副研究员 童矿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其出台是为了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有关活动,保障飞行管理工作顺利高效开展。请问《条例》中有哪些亮点?其意义如何?

孙卫国:

在我看来,《条例》主要有以下几大亮点:一是对无人驾驶航空器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进行了有效区分,实行分类管理;二是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分类进行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各类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管理要求;三是明确了多部门联合监管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四是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空域使用情况进行了规范,方便无人机企业和无人机爱好者操作;五是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风险管理进行了改进完善,提出了相关要求。

除此之外,《条例》区分了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以及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上述分类以重量、飞行高度、飞行速度为基础,同时考虑了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并对人工介入情况提出要求,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无人驾驶航空器分类的科学性。与民用航空器相比,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具有多样性和多功能性,其适航审定不能照搬照抄民用航空器的适航审定制度。在这方面,《条例》明确从事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进口、飞行、维修以及组装、拼装活动,无须取得适航许可,但相关产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

上述规定一方面降低了此类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管理成本,另一方面更加聚焦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监管,既有利于促进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的发展,也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周超:

《条例》是我国首次从国家战略层面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与发展作出的部署,是无人机领域的首部专门行政法规,其亮点体现在兼顾安全与发展的前提下,坚持放管结合、分类管理、协同监管。

一方面,《条例》对无人驾驶航空器实行分类管理。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类型有很多,其性能、用途、运行风险等差异较大,在分类上不宜仅靠重量进行“一刀切”。《条例》按照性能指标和作业要求对无人机进行分类,明确指出要放管结合,实行差异化管理。另一方面,《条例》对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协同监管。其建立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综合监管新模式,明确国务院民用航空、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有关管理工作,通过一体化综合监管手段,破解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不管就乱、一管就死”的管理难题。除此之外,《条例》还划设了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飞空域,并对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的配备、设置、使用以及授权管理办法进行了规范。

《条例》及时填补了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领域的法规空白,为无人机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构建了从设计生产、人员资质、空域划设、运营管理到法律责任的全链条管理体系,是战略性和体系性的管理制度创新,为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奠定了法治基础。

童矿:

《条例》出台恰逢其时。目前,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呈现出高速发展态势,截至2022年底,相关飞行量已达到千万量级。在此背景下,《条例》将为充分释放无人驾驶航空器市场需求提供有力支撑。

《条例》从“人机环管”四方面提出了清晰明确的思路,科学性、系统性、实用性地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管理与监督。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在守牢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底线的同时,明晰各机构、运营人以及个人的职责与权益,有利于无人机全产业链的高质量发展。

除此之外,《条例》结合我国空域和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现状、特点,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分级分类、协同监管模式。其中,第三章第二十二条明确,无人驾驶航空器通常应当与有人驾驶航空器隔离飞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可以进行融合飞行,其中就包括“取得适航许可的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该条款有望成为当前城市空中交通(UAM)在管制空域开展有人机与无人机融合运行的重要抓手,将对我国通用航空高质量发展和低空经济新机遇产生重要影响。

《条例》按照军地联动、统分结合、协调高效的思路,健全监管体制机制,构建无人驾驶航空器从设计、生产到运行使用的全链条管理体系。《条例》如何通过联动协调实现守牢安全底线,确保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安全有序?

孙卫国:

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管理,目的在于防范其风险,以及增加其对于社会发展的功用。因此,我们需要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风险进行研判。这些风险不仅包括民用航空器已为人所知的风险,还包括无人驾驶航空器可能造成的新风险,可以分为无人驾驶航空器自主行为、无人驾驶航空器受到干扰后的行为以及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行为三种。《条例》第五章对无人驾驶航空器法律责任的规定也基本在上述原则下展开。

首先,在管理方面,《条例》对接了既有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其监管主体除包含对航空器和飞行活动进行监管的民航局外,还增加了公安部、工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村农业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此外,《条例》还提出由国家空中交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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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载于中国民航报2023年7月12日5版) 编辑发布:北京国际应急博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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